一周新政:央行降準送出大禮包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訊 本周三(2020年1月1日),一大波政策落地實施。在這新年的第一天,我們還迎來了降準“大禮包”。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1月6日下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不含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此次降準將釋放長期資金逾8000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實施條例》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更加突出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主基調,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
《實施條例》分為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九條。
其中,《實施條例》提出,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5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實施條例》明確規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
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降低社會融資實際成本,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不含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降準是全面降準,體現了逆周期調節,釋放長期資金約8000多億元,有效增加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的穩定資金來源,降低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的資金成本,直接支持實體經濟。
此次降準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大銀行要下沉服務重心,中小銀行要更加聚焦主責主業,都要積極運用降準資金加大對小微、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此次全面降準中,僅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商業銀行、服務縣域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鎮銀行等中小銀行獲得長期資金1200多億元,有利于增強立足當地、回歸本源的中小銀行服務小微、民營企業的資金實力。同時,此次降準降低銀行資金成本每年約150億元,通過銀行傳導可降低社會融資實際成本,特別是降低小微、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近日,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有關要求,就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管理制度做出細化規定的重要舉措。
《辦法》明確,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應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辦法》對不同情形下的信息報告主體、報送方式、報送內容等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二是外商投資企業初始報告內的信息發生變更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信息的變更情況。三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年度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負債等信息。四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或轉為內資企業的有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五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無需單獨提交報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此外,關于非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由外國投資者參照《辦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報送投資信息。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
近日,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
通知圍繞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材料規范、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做好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實行外資授權登記管理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其中,通知明確,申請人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時,投資人應當承諾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勾選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配合商務部門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后,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登記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投資信息。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意見
為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場監管總局就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了具體意見。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營造寬松便捷的市場準入環境。具體包括:提升企業開辦規范化水平;有序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深化產品準入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二、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具體包括: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依法規范公共服務。
三、完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效能。具體包括: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水平。
四、增強服務意識,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具體包括:推進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規范化;強化標準引領作用;清理、整合、規范現有認證事項;提升動產抵押登記服務效能;加強基礎服務。
五、完善制度體系,強化市場監管法治保障。具體包括:健全市場監管規劃體系和監管機制;夯實市場監管法治基礎;增強法規政策制定實施的透明度和科學性;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執法監督。
商務部令2019年第3號 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近日發布的《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年第6號)、《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4號,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令2008年第4號,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8號,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部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部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通知》。
通知明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取消提供總行及上級分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的要求。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保險公司申請經營外匯保險業務,取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證明復印件的要求。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結售匯業務,取消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外匯業務經營資格許可文件復印件的要求。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取消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