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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本周這些涉稅政策關乎你我

擇稿人員: 鄭菲    |  發布日期: 2020-01-06   |   訪問次數: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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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訊 本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多項涉稅政策,事關企業與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程序壓縮辦理時間的通知


  為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簡化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程序壓縮辦理時間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全部實現一套資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辦結。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首次辦稅時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壓縮至1個工作日內。


  《通知》提出了以下“五減”措施:(一)減事項;(二)減表單;(三)減資料;(四)減流程;(五)減操作。


  其中,減事項方面,《通知》要求規范企業開辦涉稅事項。新開辦企業時,納稅人依申請辦理的事項包括登記信息確認、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含稅務UKey發放)、發票領用等6個事項;稅務機關依職權辦理的事項為主管稅務機關及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等2個事項。除上述事項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項作為企業開辦事項。


  減表單方面,《通知》提出推行企業開辦“一表集成”。企業開辦首次申領發票涉及相關事項所需填寫、確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等集成至《新辦納稅人涉稅事項綜合申請表》,由納稅人一次填報和確認,實現企業開辦“一表集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對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信用復核、約談等制度進一步簡化、修改和完善。


  《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


  一是簡化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包括減少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項目、延長專項業務報告信息采集時限、放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報送要求、優化業務分類填報口徑、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等5項措施,并對涉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是完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機制,在《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的途徑、辦理時限和流程。


  三是規范涉稅專業服務約談,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開展約談的程序和有關要求。


  四是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及《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責任,及時調查處理有關涉稅專業服務的投訴舉報。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2020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明確2020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通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0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15日為星期六,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為星期日,3月申報納稅期限順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為星期六,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為星期日,1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1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為統一執行口徑,便于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問題,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關于即征即退、留抵退稅政策中納稅信用級別的適用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關于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包括“走出去”企業在內確有開具《無欠稅證明》需要的納稅人實際訴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并明確相關業務流程。


  《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公告》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四)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印發《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公告明確,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遠洋漁業船員。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船舶和遠洋漁業船舶上的工作天數。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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