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產業政策:“重拳”整頓住房租賃市場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規范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突出問題導向,強化有效監管,將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一是加強從業主體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房地產經紀”或“住房租賃”,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房租賃企業開業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二是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房源信息應當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規范租賃住房改造行為。各地制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賃金融風險。對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貸款期限、貸款額度作出明確要求。加強對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經營模式的高風險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其中,《意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占比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應當于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五是建設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租賃需求旺盛的城市應當建設完成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平臺應當具備機構備案和開業報告、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賃常態化管理機制。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銀保監、網信等部門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建立多層次住房租賃糾紛調處機制。
另外,《意見》還對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規范機構服務收費、加強行業自律等內容作了要求。其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加強相關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招標投標環節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意見》從四個方面對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提出了具體措施。
一是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明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黨員干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采用組建集中建設機構或競爭選擇企業實行代建的模式。
二是優化招標投標方法,縮小招標范圍,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招標人應科學制定評標定標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是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直至清出市場;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實行招標代理機構年度信息自愿報送、年度業績公示制度以及“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
四是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公開招標的項目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推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規范應用;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行為,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
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
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從市場化角度提出了礦山生態修復和后續的激勵措施。
《意見》明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并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展相關產業。
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后的土地上發展旅游產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意見》提出,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要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包括總則、建設程序管理、建設實施管理、驗收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82條。
其中,《規定》按照項目性質不同,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紤]到實踐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較長、涉及專業多,集中報批施工圖設計有一定困難,明確此類項目施工圖設計可以分批報批。對于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明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在深度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基礎上合并進行,以簡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對人。
監管方面,《規定》明確項目單位利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報項目立項、開工、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通過監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了協同監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