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多項降費政策確定時間表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訊 好消息!上周,多項降費政策確定時間表。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7月1日起,降低多項政府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關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社保繳納基數等新政策。
《方案》明確,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目前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同時,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方案》提出,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要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2019年提高至3.5%,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
《方案》強調,要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征收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鹗杖腩A算。
7月1日起降低多項政府性收費
4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措施,進一步為企業和群眾減負。
會議決定,從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擴大減繳專利申請費、年費等的范圍,降低因私普通護照等出入境證照、部分商標注冊及電力、車聯網等占用無線電頻率收費標準,并要求必須有明顯降費,比如車庫、車位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收費標準由每件550元降為80元,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1000元降為500元;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標準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對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減半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并授權各省(區、市)在50%幅度內對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征此項收費。同時,對產教融合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投資,落實按投資額30%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會議還確定了降低移動網絡流量和中小企業寬帶資費全年約1800億元、降低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下浮鐵路貨物執行運價、減并港口收費、取消公民身份信息認證收費等措施。上述措施是繼降低社保費率后,進一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采取的降費舉措,實施后全年將為企業和群眾減負3000億元以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公告規定,“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公告還規定,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放管服”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煤炭經營監管辦法》(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4號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方案,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已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劃入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為做好制度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件規章和《關于印發〈價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價格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規定〉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文書示范文本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的通知》5件規范性文件。本決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不再直接管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相關工作。
公告明確,自2019年4月2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號)和《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號)廢止。
公告稱,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在已有工作基礎上,依法合規開展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工作,引導企業規范發展,加強行業自律。
自然資源部關于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
2019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明確要求做好取消認定審批后的海域使用論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公告提出,制定修訂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要求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建立服務承諾、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引導海域使用論證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公告明確,嚴格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完善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及評審工作機制,指導地方自然資源部門在海域使用權審批環節對論證報告質量進行把關;建立論證報告黑名單制度,向用海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并依法采取措施。同時,強化海域使用論證監管,指導、督促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對已批準論證報告開展抽查,對嚴重失實的論證報告及審批責任主體嚴肅處理,確保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質量。
公告還提出,實行海域使用論證單位信息公示公開與信用監管。自然資源部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海域使用論證信用平臺。由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自主填報、定期更新其業績及論證活動等情況,向社會公示,為用海申請人選擇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提供服務。構建海域使用論證單位信用監管體系,向社會公開其信用狀況,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