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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3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選稿人員:郭紅麗   |   發布日期:2019/4/15 10:34:35   |   瀏覽次數: 1108


   中證網訊(記者 趙白執南)財政部網站12日消息顯示,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相關稅收優惠。


  公告顯示,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即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3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公告規定,一是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是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方面,公告顯示,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3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對QFII、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公告還明確,自試點開始之日起3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來源: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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