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產業政策:這些管理辦法、管理規定要了解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10章79條,分為總則,危險貨物托運,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危險貨物承運,危險貨物裝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針對非法托運危險貨物問題,《辦法》明確,建立危險貨物托運清單制度,要求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提交托運清單,不得匿報謊報,強化運輸源頭管理。
針對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掛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問題,《辦法》明確,建立危險貨物運單制度,運輸過程中應當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
針對違規裝貨和違法運輸等突出問題,《辦法》明確,建立充裝環節查驗制度,裝貨人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要對車輛、人員、罐體、貨物合規性進行查驗,強化裝貨環節安全管理。
針對常壓罐車安全水平低、帶病運行問題,《辦法》明確,建立常壓罐車罐體檢驗制度,只有經具備專業資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罐車罐體方可出廠使用,保障運輸裝備本質安全。
針對各地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管控措施不統一的問題,《辦法》明確公安機關可以對5類特定區域、路段、時段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并應提前向社會公布,確定繞行路線。確需限制?;奋囕v通行高速公路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至6時之間,推動統一通行管理政策,保障危險貨物高效流通。
《辦法》指出,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為加強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范漁業船舶檢驗行為,保障漁業船舶檢驗質量,交通運輸部發布《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共八章41條,分為總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檢驗業務范圍,強制檢驗,檢驗技術規范,檢驗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其中,《辦法》明確,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A、B、C、D四類從事漁業船舶檢驗:(一)A類檢驗機構,可以從事遠洋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檢驗;(二)B類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漁業船舶及相關船用產品的檢驗;(三)C類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漁業船舶的檢驗;(四)D類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12米以下漁業船舶的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船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不得受理檢驗:(一)設計圖紙、技術文件未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準或者確認的;(二)設計、制造、改造漁業船舶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或者不遵守漁業船舶技術規范的;(三)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未選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維修單位對漁業船舶進行維修的;(四)用于維修、更換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未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停止檢驗或者撤銷相關檢驗證書: (一)違規制造、改造漁業船舶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漁業船舶報廢、改籍、改造之日前7個工作日內或者自漁業船舶滅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注銷其漁業船舶檢驗證書;逾期不申請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自漁業船舶改籍、改造完畢之日起或者漁業船舶報廢、滅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注銷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廢的; (二)中國籍改為外國籍的; (三)漁業船舶改為非漁業船舶的; (四)因沉沒等原因滅失的。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先試支撐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建設,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先試支撐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提出,力爭到2025年,支撐體系初步建成,農業綠色發展基礎理論、科技支撐和政策保障水平明顯提升,農業綠色發展由試驗試點為主向示范推廣轉變。
《辦法》提出六大重點任務:
一、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技術體系。
二、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標準體系。
三、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產業體系。如,開發農業休閑觀光、文化傳承等多種功能,大力發展休閑觀光、鄉村民宿、康養基地等鄉村休閑旅游產業,實現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經營體系。如,推進“互聯網+”生態農業建設,實施農產品“出村進城”工程,培育和壯大農業電子商務主體,創新綠色農產品銷售模式,實現綠色農產品優質優價。
五、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政策體系。如,加快農業綠色發展地方性法規制修訂,出臺農業負面清單等約束措施,嚴格限制浪費水資源、過量使用農業投入品、污染農業環境等行為。
六、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數字體系。如,將遙感、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與農業綠色發展結合,對農作物生長發育、畜禽養殖和漁業生產對土壤、水等環境質量狀況的影響進行長期跟蹤監測和分析。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56條,對監督抽查的組織、抽樣、檢驗、異議處理等幾個環節的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辦法》專門針對網絡抽樣檢測的流程和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具體來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網絡抽樣的,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寄遞情形等進行查驗,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將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抽樣文書。抽樣文書經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辦法》明確,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規范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公布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共32條,對消費品召回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其中,《規定》明確,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同時明確,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根據《規定》,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前款規定事項報告,發現消費品生產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
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接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生產者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實施召回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生產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被責令召回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召回計劃。